高碑店市职教中心
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具有创新精神的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碑店市中小学(园)骨干教师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骨干教师是指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一线教师。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选拔骨干教师,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选拔骨干教师,同时为上级骨干教师的推荐对象。
第五条: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或专业相符或相近。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技能娴熟,能较为熟练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每周任课节数达到教务处规定的上课节数,教育教学教学效果显著。能够对学生进行学法指导,能作本学科示范教学。能对其他示范课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评价,能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业务指导。
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具有在实践中敏捷捕捉科研信息、确立科研课题的能力,担当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第六条:选拔骨干教师的程序:
第三章 培训
第七条:骨干教师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进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已认定的骨干教师,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每年组织的提高培训。
第八条:教研处负责做好骨干教师参加上级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
第四章 认定
第十条:各级骨干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按照逐级递进和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产生。
第十一条:骨干教师的认定工作在骨干教师完成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完成。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允许重新申报,参加下一轮骨干教师选拔。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二条: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校内做一次公开课或教学观摩活动。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我校实际,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保定市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上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教学工作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第十五条:指导、培养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期评课不少于10节。积极承担培养新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新任教师结对子,每年有计划地带一至两名新任教师,帮助他们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尽快成长。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等。在学校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对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骨干教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七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骨干教师领导小组负责骨干教师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教务处和教研处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建立考核制度。对骨干教师的考核,结合教师的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为“优秀”者可确定为学校的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学科、学术带头人,均从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
第二十条:建立考核档案。教务处、教研处要建立骨干教师考核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和联系制度。教务处、教研处要建立校级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讲座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取消其校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