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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0-09-09 16:05:3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037

高碑店市职教中心

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具有创新精神的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高碑店市中小学(园)骨干教师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骨干教师是指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一线教师。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选拔骨干教师,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选拔骨干教师,同时为上级骨干教师的推荐对象。

第五条: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

  • 必备条件:
  1. 师德修养:热爱学校,热爱学生,事业心、责任心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顾全大局,服从工作安排,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身心健康,善于合作,乐于奉献。近三年师德考核为优秀。
  2. 文化素养:

具备国家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或专业相符或相近。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1. 教学能力:

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技能娴熟,能较为熟练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每周任课节数达到教务处规定的上课节数,教育教学教学效果显著。能够对学生进行学法指导,能作本学科示范教学。能对其他示范课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评价,能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业务指导。

  1. 教育科研:

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具有在实践中敏捷捕捉科研信息、确立科研课题的能力,担当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 选择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 培养辅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2. 近三年内,承担过校级及以上公开课,或在市级学科竞赛活动(说课、优质课、优质课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省级学科竞赛活动说课、优质课、优质课件评比)中获三等奖以上。
  3. 近三年来在保定市级刊物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
  4. 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5. 近三年来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荣誉证书。

第六条:选拔骨干教师的程序:

  • 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可提供自己所具备的条件,向教研处提出书面申请。
  • 教研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并写出推荐意见。
  • 骨干教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察、评审,初步确定骨干教师人选,并进行公示。
  • 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填写书面材料。
  • 学校办公会审定,并由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

第三章 培训

第七条:骨干教师要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进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已认定的骨干教师,应按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每年组织的提高培训。

第八条:教研处负责做好骨干教师参加上级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

  1. 认真遵守上级培训部门的管理制度。
  2. 记好笔记。每期培训结束后,教师要将学习笔记等相关资料交由教研处检查存档;写出培训报告;及时对相关学科教师进行二级培训。
  3. 加强自身修养,维护学校形象,切实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

第四章 认定

第十条:各级骨干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按照逐级递进和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产生。

  1. 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骨干作用、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理论素质等。
  2. 考核工作,由学校相关人员参加的考核组完成。
  3. 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并将名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骨干教师的认定工作在骨干教师完成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完成。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允许重新申报,参加下一轮骨干教师选拔。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二条: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校内做一次公开课或教学观摩活动。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结合我校实际,参加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年至少在保定市级及以上刊物或学术上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教学工作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第十五条:指导、培养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期评课不少于10节。积极承担培养新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新任教师结对子,每年有计划地带一至两名新任教师,帮助他们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使其尽快成长。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等。在学校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对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骨干教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评聘。

第七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骨干教师领导小组负责骨干教师选拔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教务处和教研处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建立考核制度。对骨干教师的考核,结合教师的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为“优秀”者可确定为学校的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学科、学术带头人,均从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

第二十条:建立考核档案。教务处、教研处要建立骨干教师考核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和联系制度。教务处、教研处要建立校级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他们的考核情况和综合情况。定期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组织讲座等活动,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群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取消其校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

  • 脱离教学岗位。
  • 不履行职责,师德考核或专业技术考核不称职。
  • 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予取消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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