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职教中心
电教设备管理规则
本规则包括所有电教、语音、微机等设备的保管、使用、维修。赔偿等条款。
一、凡购进电教设备均须相关管理人员认真验收,上帐造册,打印标记和编号,并做好入柜和保管工作。
电教设备,学校设财产总帐,功能教室设分类帐(或直接设明细帐)。
二、购进电教设备、电教教材均应按保定市电教教材、电教设备设施管理规范。分类、编号、定位存放。设备存放要做到科学、合理、整齐、有序。
三、设备保管室要定期通风除湿,电器设备要定期通电、充放电,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安全用电等工作,确保各种设备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四、电教设备为教育教学服务,不得挪作它用,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电教设备借用登记表,并由借出人及时收回。
五、教育、教学使用设备须提前填写“电教设备借用登记表和功能教室使用通知单”,管理人员根据报告单安排功能教室、准备设备。使用完毕及时收回并作检查保养后放回原处。
六、每学期末,收回所有借出的电教设备,并作全面检修、保养。损坏设备应及时送回仪器室,说明情况,填写维修单,不得擅自处理。对借用过程丢失,人为损坏,一律酌情赔偿。
七、电教人员对所管设备都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和责任。因此都应掌握相关的常规维修保养技术。一般常见故障应自行维修,对于确实无法维修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专业维修部门维修并由专人送修、验收和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