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职教中心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
1、 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 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3、 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4、 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5、 不准酒后上课;
6、 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
7、 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
8、 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
9、 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10、 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